第二種十方常住物:前面的十方約人來講,這個十方按南閻浮提的出家人來說,光有橫沒有縱。後面的常住是指常住的物,這種物是指每日供僧常食,就是每天供出家人的早齋、午齋。在庫房是屬於常住常住物,拿出來屬於十方常住物,誰有份呢?到吃飯時候,打犍椎,板聲一響,所有的出家人進來都有份,進來吃飽不能帶走,就是隨人一飽,我們居士們不要說吃了再帶個饃饃走,或者沒吃飽再裝點,這是不行的。不過,在我們這裡大家可以儘管放心,有人供齋,會問他:我們在辦學習班,有這麼多的成員,你供不供我們居士班的人?如果說供,大家都可以受用,不供,那就要另外給出吃飯的錢,在這兒一般不會讓大家犯過的。受用的時候,隨人一飽不可拿走。
第三種現前現前物:第一個現前是指現前的人,第二個現前是指現前的物。指居士們佈施供養現前僧的比如房舍、醫藥、衣服、臥具,但他有局,只供養現前的出家人。為什麼要給大家講這些體?我們來到寺廟就要懂,人家供養現前現前僧的東西,比如有居士供養出家人一支筆,你看見這個筆可能會覺得這個沒什麼,拿起來就用然後帶走,這就盜了現前現前僧物。雖然一個小東西,但是要分給現前出家人的,如果拿了就犯盜,後面我們還會說到,要了解這個體以便我們來護戒。
第四種十方現前物。它的體是亡五眾的輕物,還有時施非時施。十方是指十方的人,現前是指十方現前的物。亡五眾輕物是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往生以後留下的輕物。這個出家人往生了,有很多要求的,他的重物像錢寶之類,是要供養寺廟的,像三衣、缽隨身用來修道的東西,就是資身辦道的東西是輕物,像以前出家人一個背夾子就背走了,沒有現在有櫃子、桌子等,櫃子、桌子、椅子要歸到常住裡,只有這些隨身的輕物可以分。有些出家人,比如說在白衣家往生了,重物要送到附近的寺廟裡去,輕物呢,來的出家人作法分,我們在家人不能要,這是出家人所應該分的,居士們不懂,認為以前皈依這個師父跟他很有緣,那他往生了,拿他的衣服或者拿點什麼東西來作紀念,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怎麼樣可以呢?比如你家裡有位老師父往生了,往生怎麼處理?如果沒有別的出家人,只有你一個居士在,那你把他的重物送到寺廟裡,輕物就隨來的出家人,他們作法分,分了以後,你可以跟師父乞說:師父,能不能把你得到的這個小東西給我作個紀念?分到他手裡的,他給你是可以的。我們要懂,有些東西轉化了一下手,要了就沒罪過,直接去拿的話就有罪過,師父們有時給你一樣東西,分到他手裡了,東西是他個人的,他給你就沒關係,如果是常住的就有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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