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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宋初以來,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軍隊的消費,在東南六路設置發運使,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
發運司只照章辦事,各路豐年物多價賤時不敢多辦,歉年物少價貴時卻又必須辦足。物貨運到京城後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價拋售,朝廷所需卻又要另去搜括。這些做法給富商大賈操縱物價,控制市場,囤積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規定:總管東南六路賦入的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六路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品種、數額以及庫存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這項新法意在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既保證朝廷所需物資的供給,又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和人民的負擔。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主要內容是在京城設市易務(後改為市易司),以100萬貫作本,負責平價收購商人滯售的貨物,賒貨給商販販賣,也向商販發放貸款。商販賒貨物及借款,需以財產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市易法最初實行於京師,後來又推行到其他較重要的商業城市。
免行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開封各行商舖原來承擔供應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務,經常被迫用高價收購貨物供官,所以「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己」。免行法規定:各行商舖依據贏利的多寡向市易務(司)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此後,宮廷買賣物品,都通過雜賣場、雜買務,並設置市司負責估定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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