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遷徙與定居的類型
再者,民族遷徙的結果又如何呢?我們可以將其明確地區分為三種形態。亦即被稱做「東日耳曼民族」的東哥德(Ostrogoths)、西哥德(Visigoths)、汪達爾(Vandals)、布根第(Burgundian)、倫巴(Longobardus)等部族。他們勞師遠襲,閃電式地入侵羅馬帝國境內,並建立國家。相反地包括法蘭克、薩克森、 夫利斯(Frisen)、阿拉曼尼(A1amanni)、巴伐利亞、紹林吉等的「西日耳曼民族」,除了渡海至大不列顛(Britania)島的一支安格魯‧薩克遜(aAnglo-Saxon)和朱特族(Jutes)外,一般而言,逐漸向西南接近日耳曼人故鄉的方向移動,廢除酋長制,統一各個零星小國,形成部族國家。至於丹尼斯人(Dannes)、瑞典、挪威等「北日耳曼民族」,保存昔日古日耳曼的風尚,至第八世紀以後,其中一支如前所述成為維京人。
其次,侵入羅馬帝國境內建國的部族國家的主要動態又如何呢?就此而言,多數人都持有偏見,認為古代民族的遷徙乃是對古代文化的一種野蠻之破壞行為。四世紀後半羅馬已非昔日的羅馬,而遷徙、定居的具體內容經分析的結果,明白頭示羅馬社會與日耳曼人之間並非破壞和隔絕,反而不斷地交互影響。例如東、西哥德和布根第族入侵之初的土地占有方式,自三世紀以後採用羅馬例行的軍隊駐屯制。亦即由各地百姓供給駐軍實物,以贏得駐軍保護的一種合作制度。如布根第族接納羅馬方面地主割讓之三分之二的耕地、三分之一的農奴、二分之一的住宅地及果樹圃、二分之一的森林占用權。西哥德族則接受三分之二的耕地和森林,二分之一共有地。還有東哥德族,傭兵隊長鄂多阿塞納(Odoacer)曾獻給守備軍土地,和若干大、中地主所擁有領地的三分之一,這些土地皆由羅馬,日耳曼雙方選派的分劃委員安排,經固定合法的程續割讓出來的。因此至少在上述三部族,絕無以暴力搶奪土地的現象。
但是,經由伊比利(1berian)半島渡過直布羅陀海峽至非洲北部建國的汪達爾;以及在狄奧多理大王(The Great Theodoric)時聞名的東哥德滅亡後,建立於義大利北部的倫巴族,二者在史料中並未若前者一般在百姓和軍隊之間有明文規定和平相處的記載。相反地,在兩國的首都亦即迦太基(Carthage)和帕維亞(Pavia)四周,依上述可以想像一定有非常野蠻的掠奪和沒收土地的行為,但這可以說只是局部的現象。因為入侵的日耳曼人,大體而言,僅占羅馬籍居民的百分之二或三而已,並且其中直接受害的階層僅局限於大地主和中地主,因此對一般民眾的生活方式不至於造成太大的威脅。不僅如此,據說尚有不少羅馬下層殷民為躲避羅馬地主的剝削,投靠日耳曼人。
由於此種遷徙和定居的結果,使日耳曼人對土地的原有看法產生極大的轉變。亦即認為土地是永久的財產也是經營的對象,同時認為土地的擁有是保障權力的最佳方法。部族國王不僅承繼了廣大的帝國直轄領土乃至於皇帝領土,並且將土地分賜給功臣、同族和權貴,以增強其統御力。而且信奉亞略派的日耳曼人,繼承了天主教會的部分領土,因此又加上單純的主從關係,此種土
地授受的關係培育出緊密結合的關係和可能性。
由於部族國家終究是建立於羅馬帝國境內的國家,所以他們多少結合了古日耳曼和世界帝國的雙重性格。因此,此時依然尚未與不同次元的中世紀封建國家或封建社會完全融合。例如部族國家的國王,對其族民而言是國王,就羅馬方面而言,則僅是羅馬皇帝的一位官員或軍司令官而已。法律上所謂屬人主義,就是依據各部族法管理日耳曼人,而羅馬原則上依然一如往昔適用羅馬法。政治上亦然,武官和士兵以日耳曼人居多數,但掌管外交、司法、行政的文官,則大抵由接受過拉丁教育的羅馬人擔任。宗教上亦如前所述,亞略派和天主教並存,但除了建國之初即信奉天主教的法蘭克人外,宗教上彼此對立,因此想藉宗教為媒介來化解民族對立是不可能的。
經濟狀態
最後論及經濟狀態,在這方面也反映出國家的雙重性格,地中海世界國際性的物質交易,和以貨幣經濟為基準的租稅制度等想法依然根深蒂固。反之由於著重與商業交易背道而馳的農地經營,都市居民不堪重稅的壓力,因此在各地遂發生紛紛逃住農村的現象。總之,封建社會尚未完全脫離,依然停留在過渡時期。據說當時曾有一位因功而受封土地的日耳曼貴族,賣土地換取資金,前往君土坦丁堡接受古典的教育,這一則故事暗示了當時的觀念,頗有研究的價值。
以上是日耳曼民族大遷徙的概況,其中最值得注目的乃是由於歷史的劇變,昔日羅馬制度中稱為世界帝國的統-國家或專制國家的架構,已然僅有其表,代之而起的是藉不同方法,由部族或人群集結而組成的大小國家,成為推動歷史的主力。因此,此後的中世紀,在古羅馬的陰影下,競相成立新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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