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們說錢體,五錢究竟是多少。怎麼個判法?偷盜價值五錢或超過五錢的物品,都是要犯上品的重罪;如果減五錢就輕,要細分,盜三錢、四錢犯中品可悔罪;盜二錢、一錢犯下品可悔罪。
一、《薩婆多論》有三釋:
1、依彼王捨國法,以此為限。根據佛制戒當時的情況,是以王捨國,以國法來判的。佛在僧中制戒,有位比丘盜了國王的木材,報告了國王,也告訴了佛,佛就制戒,佛就問在旁邊曾當過大臣的比丘:「犯國法多少判死罪?」比丘就說:「犯國法盜五錢判死刑。」佛就制戒五錢就是重罪。所以說依彼王捨國法。
2、隨有佛法處,以此為限。隨有佛法的地方用什麼樣的錢,以這個來判五錢的,雖然這兩種情況,這樣還很亂,當時印度王捨國國法是五錢,五錢是多少也不清楚,所以說有濫。
3、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以此為限。國法如果偷盜五萬犯死罪,那麼五萬五錢,一萬就是一錢,二萬就是二錢,三萬三錢。
這三種判法,第三種比較清楚。隨有佛法處,就是隨所在的國家的國法判。
二、約義判:
1、錢有貴時,盜一入重;賤時,百千犯輕。
錢有貴有賤的時候,不同時代錢貴賤不同。如果錢貴時,盜一元錢就很多了,賤時雖盜一百元,犯罪也輕的。
2、貴處時(處)盜物,賤時(處)賣,還依本時(處)結罪。
貴處盜物到賤處賣,還是要以本處錢貴的地方結罪。我們現在有經濟發達的地方,比如深圳、廈門特區,以哪兒結罪?盜的錢數要多才犯國法。貧窮的地方,盜幾錢就犯重罪。同樣在一個國家之內判也不一定的,所以判的時候,就要看所在的地方經濟發達不發達,在哪兒盜的,比如在山西盜後到深圳判就不行。
3、若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得罪輕。
五錢犯重,盜時不到五錢,他說一定要洗心懺悔,再也不盜了。數數取四錢,然後就斷盜心,堅決不再盜。既使盜了三次,已超過五錢,但每回盜完後都做斷心,雖然偷夠了五錢,但因為數數斷盜心,結罪也是輕的。
4、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埋、壞色、教他等。
這種情況,東西沒得到但犯重。如燒埋、壞色、教他盜。把東西燒了,埋了,雖然自己沒得到但也結重罪。
5、若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分一切同得重罪。若眾人共盜五錢,作一份一切同得重罪。
這是指亡五眾物。在沒有羯磨之前,偷了以後結罪輕。盜五人各一錢,結罪重。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每個人五錢讓一人掌管,好像對每個人說,但有個守護主,結罪時是約守護主結罪。所以盜五錢作一份一切同得重罪。道理很複雜,知道判後還要參考從義上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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