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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誘餌 女遭騙1600萬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1/11 19:2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1日電)蘇姓男子隱瞞已婚身分以結婚為誘餌,與妻子王姓女子共謀,詐騙邱姓女子匯款及代繳汽車貸款等,邱女遭騙財物總金額達1600多萬元,地院今天判處蘇妻王女有期徒刑5年。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因案通緝中的蘇姓男子與王姓女子在民國93年結婚,兩人在民國88年時就已經認識邱姓女子,認為可以用男女感情為誘餌騙取邱姓女子的錢財,蘇姓男子於是假意跟邱女交往。



蘇某一再向邱女佯稱只要自己事業成功就能結婚,同時提供自己以及妻子王姓女子的銀行帳戶,要邱女匯款供其花用,邱女提供提款卡、匯款以及代繳汽車貸款等,遭騙財物以及財產總金額有1669萬7809元。



邱姓女子在民國98年4月經由友人告知,蘇姓男子已經結婚生子,憤而提出告訴,蘇姓男子以及其妻王姓女子遭檢方依詐欺罪起訴。



王姓女子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提供銀行帳戶給丈夫使用,不過否認詐欺犯行,辯稱丈夫因生意失敗無法與銀行往來,才會借用她的帳戶,她也不清楚丈夫和邱姓女子的關係,和邱女只有生意上的往來。



不過蘇姓男子所開設的公司胡姓員工證稱,蘇、王兩人是老闆、老闆娘,邱姓女子常打電話進公司,而王女如果知道是邱女打來的,就會叫她接電話。



邱女母親也說,每次問蘇男何時要和女兒結婚,蘇姓男子就說等經濟好一點,而蘇姓男子每次來家裡,就要女兒開支票,否則就要現金;邱女的姊姊也說,蘇男沒錢就會跟妹妹調錢。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王女交代員工不要讓邱女知道她是老闆娘,邱女的多張支票都由王女背書,錢也是匯入王女銀行帳戶,王女說兩人僅有生意上往來,卻說不清是何種生意往來,違背常理,辯詞不可採信。



王姓女子遭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1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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