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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官殉職慰問金 判父母不能分
空軍經國號飛官古智賓97年間在澎湖外海訓練時墜機殉職,各界捐贈慰問金、扶助金132萬元給遺孀,殉職飛官父母打官司要求均分,一審敗訴,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這些錢不是撫卹金,昨天駁回上訴,敗訴確定。
空軍清泉崗基地上尉飛官古智賓,97年10月20日駕駛經國號戰機,墜機殉職,除國防部發給50萬元慰問金外,還有國軍家屬扶助基金會發給扶助金100萬元,大鵬基金會扶助金30萬元、軍友社慰問金2萬元。
古的父母認為,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國軍人員因戰公傷殘死亡慰問實施規定,上述款項應由3人均分,父母共應分得120萬多元,由於古的遺孀不同意,他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高雄地方法院去年底一審判決古的父母敗訴,兩人不服,上訴二審。
古的遺孀主張,上述的慰問金、扶助金,並不是撫卹金,不必均分,且依國軍家屬扶助基金會、大鵬基金會及軍友社規定,配偶是第一順位受領權人。
法官認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撫卹金應平均領受,由國防部負責發給,至於國軍家屬扶助基金會、大鵬基金會及軍友社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並非國家機關,發放的慰問金、扶助金都不是撫卹金,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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