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陸續分設100多將,每將置正副將各1人,選派有武藝又有戰鬥經驗的軍官擔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凡實行將兵法的地方,州縣不得干預軍政。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素質。
保甲法。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其主要內容是鄉村住戶,不論主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以住戶中最有財力和才能的人擔任保長、大保長和都保長,同保人戶互相監察。農閒時集中訓練武藝,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和鎮壓農民的反抗,以及節省軍費。
除以上幾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變法派還實行了改革科舉制、整頓學校等措施。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15年。在這15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為變法派自己改變了初衷,有的是因執行新法出現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預期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階級的下層和自耕農民從事生產的條件獲得一些保證。貧苦農民從新法中得到好處則很有限。雖然如此,王安石的變法總歸多少緩和了當時的階級矛盾,穩定了北宋的統治。封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當時朝廷內外的倉庫所積存的錢粟「無不充衍」。
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項新法的推行過程當中,遂無例外地都遭受到他們的阻撓和反對。到宋神宗逝世之後,哲宗繼位,向太后垂簾聽政,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派掌握了政權,此前的新法便在元祐初期全被廢罷。
——轉載自影響中國的100次事件(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