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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開霧燈吃單 裁定免罰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17日 上午4:26






〔自由時報記者蔡孟尚、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市張姓市民去年洛克颱風來襲時開車經過南寮地區被警方攔下,警員以在非雨、霧天候時使用霧燈為由開罰1200元,他不服並檢具中央氣象局的網站資料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向新竹氣象站查出當天新竹天氣為「輕霧」,裁定撤銷原處分免罰。


「開霧燈要罰,不會吧?我夜間駕駛幾乎都會開霧燈!」許多駕駛人一聽到開霧燈要被罰,都覺得不可思議,因霧燈光線不會直衝對向駕駛人視線,又能讓自己視線更清楚,所以幾乎都會開。


張先生說,去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開車從新竹漁港往新竹市區方向行駛,在東大、西濱路口被警方攔下,警員告訴他:「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並提醒他當下在該路口沒下雨也沒起霧,他解釋之前經過路段有起霧且燈光昏暗,但對方不聽仍開單罰1200元。


張先生事後越想越氣,因為當天洛克颱風侵台,氣象局早就發布天氣不好的警訊,他上網找到了中央氣象局當天發布天氣資訊的網站頁面,列印下來後向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法官向新竹氣象站調閱當天的天氣觀測數據,結果氣象站回函:「18日凌晨2點能見度6公里,5點能見度8公里,天氣現象為輕霧」,據此認定當時新竹地區天候狀況確有起霧現象,且舉發地點能見度確實有較一般正常天候時為低之情形,做出原處分撤銷的裁定。


警方說,尊重交通法庭的裁定,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告發,請駕駛人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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