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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人藏寶窟!突尼西亞總統府密室 起出珍寶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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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兵掃射屠殺 利比亞6天恐逾200死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2/21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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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敦煌本無此段經文。
#23 堂玉:據前後文義,當作『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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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後嗣:敦煌本作『後根』。
#17 罪田:敦煌本作『罪因』,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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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敦煌本與《道藏》本經文差異頗多。今僅校正其與文義有意者。非關文義之異不校。
#2 案「萬劫」以下至此數十字,原本作注文。核諸前後文義,當作經文為是。今改作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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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此言中元通括上下,一切都和勘當,餓鬼囚徒,並在今日。但今日中元道,攝上下二元,其功最重。故玄都獻法,拔度先亡,所以不言天官、水官,唯稱中元者,唯中元地官。地官處中,中是正色,故舉中元,以攝上下。又萬物至秋,皆悉成結,所以取其方金即熟。故以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辰,以為供養。又一切餓鬼罪魂,今日皆蒙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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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尊告曰:此三元齋,三錄定簡,靈寶要文。正月十五日者,此為上元天官檢勾。十月十五日者,此為下元水官檢勾。此者所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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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此即是其十戒,并是修奉之儀。護持者尅獲於人天,犯之者必沈於地獄。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持此十戒,踴猛精進,心不懈倦,行與道合,乃無違失生,則為教所仰,死則升彼上清,駕躡雲車,往來無礙,超越三界,金剛之軀。若犯之者,則淪五苦,歷三塗,劍樹刀山,每令巡履,牛頭獄卒,催逼馳驅,肉散如星,骨消如雨,萬劫受苦,不拾須臾,恒值惡緣,怨怨相對。違經犯戒,地獄獲殃。如法修行,天堂受樂。自次以下,道君重問三元齋法,此舉下文,更作若為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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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尊告曰:
第一戒者,不得殺生,淫祀六天神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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