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志道,廣州南海人也,請益曰:『學人自出家,覽涅


槃經,十載有餘,未明大意,願和尚垂誨。』


 


  師曰:『汝何處未明?』


 


  曰:『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為樂;於


此疑惑。』


 


  師曰:『汝作麼生疑?』


 


  曰:『一切眾生,當有二身;謂色身、法身也。


 


色身無常,有生有滅;


法身有常,無知無覺。


 


經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者,


不審何身寂滅?何身受樂?


 


若色身者,色身滅時,四大分散,全然是苦,


苦不可言樂。


 


若法身寂滅,印同草木瓦石,誰當受樂?


 


又,法性是生滅之體,五蘊是生滅之用;


一體五用,生滅是常;


生則從體起用,滅則攝用歸體。


 


若聽更生,即有情之類,不斷不滅;


若不聽更生,則永歸寂滅,同於無情之物。


 


如是則一切諸法被涅槃之所禁伏,尚不得生,何樂


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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